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532號
TPDV,114,司催,1532,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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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純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為交付受款人前遺失?抑為交付受
款人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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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