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502號
TPDV,114,司催,1502,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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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 理 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付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設於新北市板橋區
,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5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李建雄 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7月15日 13,123元 RA148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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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