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452號
TPDV,114,司催,1452,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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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鍾志煇(即鍾英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被繼承
人次女已於民國91年6月1日出境且民國93年6月29日為遷出
登記,請具狀陳明被繼承人次女是否已出境;若是,請提出
被繼承人次女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
權書正本。
二、請提出鍾志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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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