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993號
TPDV,114,司促,9993,202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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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裕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寧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康寧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並未提出登記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8月2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提
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
,此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
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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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寧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