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並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90,000元,及自民國1
0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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