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718號
TPDV,114,司促,9718,2025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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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祝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蒙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雷蒙德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支
付命令。惟相對人雷蒙德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依法應行
清算程序。經本院於114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查報相
對人有無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若無即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聲請人於114年8月26日收受上開
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致本院無從得
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則其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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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蒙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