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338號
TPDV,114,司促,9338,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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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92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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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