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玟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簽收證明。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判斷 是否為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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