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934號
TPDV,114,司促,1293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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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余忠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ROBIN ROLIMPANDOEI、RIBKAH SUBINTO
RO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ROBIN ROLIMPANDOEI、RIBKAH SUB
INTORO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出境
,尚未再入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
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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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