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624號
TPDV,114,司促,12624,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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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梨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吳梨香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由於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18日聲請狀所附第一類謄本申請
日為民國112年12月8日,請提出最新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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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