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609號
TPDV,114,司促,12609,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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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廖煌欽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煌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764,97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廖煌
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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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