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585號
TPDV,114,司促,12585,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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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火山口有限公司王朝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火山口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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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火山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