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祐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智凱(即楊延斌之繼承人)、楊延斌之全
體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
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
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
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相對人為「楊智凱(即楊延斌之
繼承人)、楊延斌之全體繼承人」,聲請人主張各債務人積
欠欠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
,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
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
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對其餘1位債務人應補繳
納500元,始為適法。
二、請具狀陳報相對人楊延斌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並具狀更正
聲請狀之相對人欄位。
三、請提出下列文件:
(一)被繼承人楊延斌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楊延斌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查報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
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