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522號
TPDV,114,司促,12522,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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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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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