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214號
TPDV,114,司促,12214,202509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137元,及其中新臺幣61,3
67元,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一)緣債務人王人傑於民國112年12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VISA: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7月2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65,13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1,367元為自民
國112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2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
3,07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7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