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霍安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靜軒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
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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