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明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明源
侯信博
王美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82,95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395元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侯明源、 侯信博、 王美絲 自民國114年08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7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侯明源、 侯信博、 王美絲 自民國114年08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75 003 新臺幣159191元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侯明源、 侯信博、 王美絲 自民國114年0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75 004 新臺幣636786元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侯明源、 侯信博、 王美絲 自民國114年0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395元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侯明源、 侯信博、 王美絲 自民國114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侯明源、 侯信博、 王美絲 自民國114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159191元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侯明源、 侯信博、 王美絲 自民國114年0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636786元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侯明源、 侯信博、 王美絲 自民國114年0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相對人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侯明源、
王美絲、侯信博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
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588萬元、212萬元(證二),借款期間分別至民國(下
同)111年11月3日起至116年11月3日止、112年1月16日起至
117年1月16日止,利率依年利率3.075%計算(依中華郵政公
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355%計算
,目前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
竟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
,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2,782,95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
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
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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