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練瓔慧
簡裕霖
一、債務人練瓔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6,305元,及自民
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3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練瓔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時,應由
債務人簡裕霖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