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運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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