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058號
TPDV,114,司促,12058,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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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44元,及其中新臺幣14,6
89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4689元及合約未到
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0555元,共計新臺幣25244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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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