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015號
TPDV,114,司促,12015,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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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洋(原名陳泰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49元,及自民國94年5月2
5日起至民國94年6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94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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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