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昱宇
李曉青
一、債務人賴昱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871,69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二、第一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賴昱宇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曉青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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