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允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進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票號TH735695、TH735693本票原本2紙。
三、請確認聲請人姓名為張允啓或張允啟?並提示身分證影本或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票款?如是,應陳明是否對相對人現實
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應陳報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
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