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977號
TPDV,114,司促,11977,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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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鎧澤(原名陳生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86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4年4月26日起,逾期1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逾期2月
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暨逾期3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一)債務人陳鎧澤陳生元於民國104年02月11日向聲請人
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
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暨
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5986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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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