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丕雯
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30,000元,及其中2,800,0
00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
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請求金額中,除尚未
清償之本金2,800,000元外,尚有最後一期利息30,000元,
且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並無複利計算之特別約定,是依前開規
定,就利息30,000元部分不得再請求利息,債權人此部分之
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