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945號
TPDV,114,司促,11945,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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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丕雯
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玉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蔣玉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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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