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丕雯 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玉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蔣玉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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