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935號
TPDV,114,司促,11935,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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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智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佳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82元,及其中新臺幣17,9
34元,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
98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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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