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仲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泰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泰源授權林昆宏代理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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