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竇文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
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
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二、若相對人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
(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4日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美金
902,090.15萬元」,惟依聲請狀證物所示應為「美金
902,090.15元」,請具狀更正。若為「美金902,090.15萬
元」,應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