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庭園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邊毅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契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具狀人處蓋用
聲請人管委會章及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6樓」建物「
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
掩)。
三、請提出相對人邱契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五、請陳明對相對人邱契綜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
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
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
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六、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邱契綜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吳興
郵局存證號碼000333)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
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
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
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