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正宗、江玉麒、江玉麟、江玉君、呂學堂、呂學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 是,應具狀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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