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835號
TPDV,114,司促,11835,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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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正宗江玉麒江玉麟江玉君呂學堂
呂學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
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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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