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712號
TPDV,114,司促,11712,202509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4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強制換頁==========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7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985元 陳韋忠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
(一)債務人陳韋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8月25日止累計95,481元正未給付,其中88,98
5元為消費款;6,49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