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706號
TPDV,114,司促,11706,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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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3494元 張佳偉 自民國114年 0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3981元 張佳偉 自民國114年 0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張佳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8月25日止累計132,103元正未給付,其中127,475
元為消費款;4,62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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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