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698號
TPDV,114,司促,11698,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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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9,5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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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6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499元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
緣債務人宋金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8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396,499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2,599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5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
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
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
、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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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