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689號
TPDV,114,司促,11689,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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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煌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漁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金山

楊金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011,88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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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漁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