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濰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照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聲請狀所附之附表,陳明
其上方所列之給付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應提出足資釋
明之資料。查聲請狀並無工資及資遣費之證據,而依調解紀
錄,此非勞資雙方均不爭議之事項,故該部分有補正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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