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若寧(原名徐雅亭)
范美鶴
徐臺生
張絜柔
杜欣珉(原名杜珈嘉)
林宜緯
徐雅嫻
黃禎婷
徐幔希(原名徐曉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宥成、陳奕安、廖宸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
證號碼。(請分別陳報各聲請人身分證號碼)。
二、請提出相對人廖宸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