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620號
TPDV,114,司促,11620,202509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碩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宇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
碩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