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緯玲
楊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55,525元,及自民國1
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055,363.76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67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換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