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546號
TPDV,114,司促,11546,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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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芝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竹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博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清楚且完整陳明向相對人陳博川請求積欠管理費之地址(
查聲請人於聲請狀原因及事實第二項中,907室、908室及地
停車位B2-35號停車位,並未寫出完整地址)。
三、承第二項,並就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陳博川所有座落於聲
請人社區之建物門牌號碼,提出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四、請提出相對人陳博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六、請陳明對相對人陳博川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
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
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
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七、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杜淑媛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
正、反面」影本。催告地址應為「應補正事項第二項杜淑媛
最新戶籍之戶籍址」。(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
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
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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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