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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