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415號
TPDV,114,司促,11415,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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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嘉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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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