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和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和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郭和育系統
顯示為「郭和■」,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