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272號
TPDV,114,司促,11272,202509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宜樺(原名林慈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849元,及其中新臺幣67,3
89元,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