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池守、池庠龍(即池林碧之繼承人)、池金
鈺(即池林碧之繼承人)、邱池淑媛(即池林碧之繼承人)、邱
淑妙(即池林碧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池林碧之繼承人未拋棄之臺南地院函覆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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