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埃克偲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偲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韋佑即真丞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獨資商號真丞工程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 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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