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易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0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0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790元 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7號)
緣債務人蔡易成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7月2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57,79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4,18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113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
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
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
明。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
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