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73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1.181,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
息百分之2.36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
(一)查債務人鄧淑君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81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6,7
3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