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011號
TPDV,114,司促,11011,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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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曉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76,926元,及自民國114
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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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