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007號
TPDV,114,司促,11007,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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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瑋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美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
」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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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